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 水路

【市交通运输委】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如何处理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

日期: 2022-09-28 00:00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要点:碍航物处理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