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0年6月1日前建造且未设置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改造鼓励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安装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或者容器。舱(柜)应当具有足够容积以储存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装有生活污水输送管系,该管系所配备的泵、管路和附件应当具备将生活污水粉粹后排往接收设施的能力。船长大于等于5米但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仅设置储存舱(柜)或者容器。
(二)安装生活污水打包收集设施(免冲)。该设施应当便于将打包后的生活污水送交接收设施。
船舶在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前,应当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严禁生活污水直排。
要点:船舶改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