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产生机器处所油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舱(柜)或者容器。
未设置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当立即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改造鼓励采用安装储存舱(柜)或者容器的方式,将机器处所油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
已安装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处理后的油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立即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进行改造。
船舶在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前,应当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收集机器处所油污水,严禁机器处所油污水直排。
要点:未设置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