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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禁止船舶在哪些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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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五条的规定: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 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要点:禁止船舶排放的污水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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