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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怎样对待《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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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要点:单位和个人禁止对待报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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