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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对于拒绝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的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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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第21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要点: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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