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要点: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