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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编制什么报告?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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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批准文件。 要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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