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批准文件。
要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