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1%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要点: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