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管,对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通报发证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罚。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港航企业加快接收设施建设改造,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或者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者通过年度审核。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可利用的接收设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港口经营人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水污染物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要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接收设施建设改造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