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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对港口经营人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水污染物或者接收能力不足的,船舶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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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港口经营人和船舶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水污染物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水污染物或者接收能力不足的,船舶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要点: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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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对港口经营人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水污染物或者接收能力不足的,船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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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
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