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 水路

【市交通运输委】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哪些方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

日期: 2022-09-28 00:00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要点:集装箱重量验证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