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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怎样做?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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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安全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可以修理的港口,并及时通知修理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 修理港口超出本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本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跟踪检查。 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跟踪检查通知后,应当对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并及时将验证结果反馈至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要点: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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