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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哪些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于《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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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二条的规定: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设施)接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要点: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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