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按照《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在航道范围内倾倒弃物、弃土、弃渣,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由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通航安全影响,可( 暂扣其违法作业设备及工具 )。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 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答:重庆市地方航道上的跨、临、拦河设施由(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进行通航审批。
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可靠近布置,两过河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米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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