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拾得失物后私占遗失物行为,违反《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中关于“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设法及时归还失主,确实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项“未执行国家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诚信考核扣3分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