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 交通执法

【市交通运输委】出租汽车乘客要求驾驶员将失物送还到指定地点,驾驶员能否收取车费?

日期: 2022-09-28 00:00
字体:
通常情况下,您拾得遗失物应当上交至失物招领中心或车属公司。如果乘客提出将失物送到指定地点的服务要求,您应向乘客约定物品交付地点、时间以及联系方式,同时告知乘客,将按巡游出租汽车计程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乘客同意的,可收取相应费用,并出具车票,乘客不同意,可将失物送往所属公司或失物招领中心,告知乘客自行前往领取。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