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同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此,发现道路货运车辆因超限超载或未对货物防护,导致货物抛洒或掉落等现象的,建议及时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