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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举行的听证活动中,听证终止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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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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