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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禁止事项有哪些?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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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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