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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为确保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哪些事项?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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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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