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 交通执法

【市交通运输委】在哪些情形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中止行政强制执行?

日期: 2022-09-28 00:00
字体: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中止执行,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