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