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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代履行的费用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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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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