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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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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三)《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四)《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五)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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