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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涉案财物?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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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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