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