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七)其他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