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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将受到什么处罚?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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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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