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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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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九条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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