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
(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
(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五)船舶试航、试车;
(六)船舶悬挂彩灯;
(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