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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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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 (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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