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
(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