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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运营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应当如何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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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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