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根据《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渝交规〔2024〕15号),哪些事项属于需要实施安全生产警示的情形?
需要实施警示的情形有两类:
一是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4项,具体为:发生一般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二是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的,共计5项,具体为:发生较大事故的;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连续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相关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