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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诚信考核)工作的通知》(渝交规〔2024〕14号)具体有何不同?

日期: 2024-12-27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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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我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由运政系统自动签注考核结果,驾驶员无须提交考核资料,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不再人工审核此类驾驶员的考核资料。持有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爆炸品道路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类别其中之一的,由驾驶员本人提交申请资料,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人工审核通过后签注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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