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渝交规〔2023〕11号)核心条款三:关于行政裁决的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 第七条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 超过5日未发出《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