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渝交规〔2023〕11号)核心条款四: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有什么含义?
内容:第八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其理由。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