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渝交规〔2023〕11号)核心条款七:调解及裁决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第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裁决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出具《行政裁决决定书》,并于7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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