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新版《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3〕3号)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完善了水上交通信用评价对象和管理主体。将水路运输企业中“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将“重庆航交所”纳入信用职责分工,进一步拓宽数据共享和信用应用范围。二是实现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衔接。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中“各领域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规定,将水上交通信用等级评定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进行了衔接。三是增加了表彰奖励的加分项。为进一步鼓励先进,在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中,增加了表彰获奖、先进事迹等加分项内容,其中主要为省部级人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等的表彰。四是加大重大失信行为的扣分力度。对港口企业违法建设港口设施、非法侵占岸线、超范围经营、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等影响较大的重大失信行为,对水路运输企业提交虚假材料、超范围经营、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等影响较大的重大失信行为,加大了扣分力度,进一步提升信用评价对规范行业管理的质效。五是港口企业方面按内容对评价框架进行归类调整。对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整体框架按八大板块进行了归类调整,主要包含港口建设、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企业责任、行政处罚、表彰奖励。按照严重失信、重大失信、一般失信设定评价扣分标准,实行累计扣分制,对屡禁不止、屡犯不改的失信行为,逐次加大扣分力度。六是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方面调整了评价栏目和内容。删除了评价标准中“子项”和“分值”栏目(栏目名称、排序与港口企业评价标准保持一致),取消了“类别”和“项目”中的分值标注,梳理了“评价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累计扣分。七是完善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新增“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并在信用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互联互通方面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