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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市交通运输委印发的《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3〕2号)中,评价对象包括哪些?

日期: 2023-03-28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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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评价对象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普通货运和危险货运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者(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共交通经营者(含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旅客运输站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等。

10辆车以下普通货运经营者、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参加评价,但是,发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应当参加评价。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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