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计〔2019〕121号)中,谁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计〔2019〕121号)第四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