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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交法〔2021〕14号)在统一规范上有哪些变化?

日期: 2022-10-2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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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规范了部分违法行为名称表述方式。根据法规规章规定,部分违法行为处罚的前提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因此将这一类违法行为描述为“某某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与法规规章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规范了部分处罚基准的表述方式。将处罚基准表述方式与处罚依据的法规规章条款表述保持一致,区分了“处……罚款”“可以处……罚款”。
    三是统一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的表述方式。视法定处罚金额幅度大小,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统一表述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等或者“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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