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交法〔2021〕14号)在裁量事实和处罚标准上有什么变化?
结合重庆市轨道交通营运管理的执法实际,这次修订对部分处罚基准裁量事实进行了适当调整。“轻微”“一般”等过渡等次,结合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处罚金额,将违法情节最严重等次对应的处罚金额统一设定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例如,“未设置导向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轻微”情节具体为“未造成影响,未及时整改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情节具体为“造成拥堵等不良后果,经整改消除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情节”具体为“造成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可以处20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情节具体为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