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交法〔2021〕14号)中针对升放低空漂浮物、低空飞行器的处罚基准是什么?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行为,违法主体为“轨道运营单位或单位的”,则根据情节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分别对应处罚3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违法主体为“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则根据对应情节处罚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的罚款。
违法主体单位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