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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公路路政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交规〔2022〕9号)中“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未履行本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具体划定了哪些裁量情节?

日期: 2022-10-2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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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该条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共划分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情节。
    从“轻微”“一般”“较重”三个情节展开来说,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三项及以下职责的,为“轻微”情节,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存在三项及以上职责未履行的,为“一般”情节,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人伤亡的,为“较重”情节,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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