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渝交执法〔2022〕1号)修订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方面有哪些调整?
一是增加依法免于处罚裁量情形。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交法发〔2021〕115号),增加依法免于处罚裁量情节,调整11项,新增5项。例如,针对“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节“轻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免于处罚: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二是川渝协同统一标准。对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川交函〔2021〕107号)以及前期川渝协商一致的拟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调整处罚基准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