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通知》(渝交规〔2022〕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何体现统一标准?
《裁量基准》中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统一了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例如,关于“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于处罚,与《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交法发〔2021〕115号)相衔接;关于“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于处罚,与川渝两地《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川交函〔2021〕107号)相衔接,统一明确了依法免于处罚需具备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