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哪几种情形不适用《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渝交规〔2021〕21号)?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列入整改计划,正在整改期限或已整改的;
(三)仅列举出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六)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