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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适用《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渝交规〔2022〕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与其他相关规定时有何规则?

日期: 2022-10-1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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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四川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对《裁量基准》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应按照《裁量基准》执行。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四川、重庆地区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如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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