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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应当如何处置?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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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合格证造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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